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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399號
原 告 葉君平
上列原告因與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向本院起訴
,尚有裁判費未據繳納。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萬1,55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請求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給付500元支付命令費用,尚應徵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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