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7,湖小,49,2018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49號
原 告 周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力宏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9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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