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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湖小字第552號
原 告 楊東殷
被 告 陳中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程序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6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即以不當得利與有益費用向被告請求,嗣於審理中確認係依民法第430條、第4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見本院卷第50、51頁),是原告僅係補充法律上之陳述,尚非訴之變更追加,應予准許,先此敘明。
二、被告陳中凱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伊與被告於民國104年12月6日訂定租賃契約,向被告承租門牌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1樓房屋,租期自105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雙方並同意伊得自行僱工對系爭房屋進行修繕工程。
嗣伊完成如附表所示之修繕工程後,被告突然向伊表示終止租約,享有免於修繕之利益,自應償還伊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5萬8,000元等情。
爰依民法第179條、第430條、第431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告給付上開修繕費用,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民法第43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原告修繕如附表所示各項設施及處理廢棄物,陳稱:「(問:油漆2萬元支出,若沒有該支出,是否可以使用該房屋?)可以使用,但是髒髒的,被告知道,他沒有反對」;
「(問:整修櫥櫃、衣櫃、房門,若沒有該支出,是否可以使用?)可以使用,只是很困難使用,被告知道,他沒有反對」;
「(問:次臥室冷氣孔封板,若沒有做,是否可以使用?)可以使用,但是沒有封板,沒有辦法擋風雨」;
「(次臥室冷氣孔後陽台防水工程5,000元,是否沒有處理,就沒有辦法使用?)可以使用,但會有問題,蚊蟲一定會跑進來,此部分被告知道,他沒有反對」;
「(問:主臥室冷氣孔遮雨棚,花費3,500元,如果沒有支出,是否可以使用房子?)可以使用,下雨打在上面,聲音很響,會影響睡眠,被告知道,他沒有反對我修繕」;
「(問:全室電路檢查更換支出5,000元,若沒有處理,是否可以使用該房屋?)可以使用,只是電器會有損耗的問題,被告知道,他沒有反對」;
「(問:燈具安裝部分,如果沒有安裝,是否可以使用該房屋?)可以使用,但會沒有照明,被告知道,他沒有反對」;
「(問:紗窗更換部分,如果不更換,是否可以使用該房屋?)可以使用,但會有蚊蟲的問題,被告知道,他沒有反對」;
「(問:廢棄物處理部分支出3,000元,如果不處理,是否可以使用該房屋?)會影響我的使用收益,被告有說有一些暫放在我這裡,他畢業後會搬走,廢棄物是相片及廚具,之後被告只有搬走照片,廚具及清潔用品部分請我們幫忙處理」,「(問:你幫被告保養、維護、修繕及有益的一些行為,替房屋增加多少錢?)外觀變得更好,應該會增加市值」等語(見本院卷第51至52、58頁),並有照片可資佐據(見本院卷第23至28頁),被告施工支出費用共計6萬375元,復有請款單可證(見本院卷第22頁)。
可見被告未修繕前,雖尚符合約定用益狀態,但施工後,有增益系爭房屋之價值。
原告主張被告應償還其施工費用5萬8,000元,依上開說明,應屬有據。
六、綜據上述,原告依民法第431條第1項規定,聲明請求被告給付5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07年6月28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對於被告之請求業依民法第431條第1項之規定獲勝訴之判決,自不再就民法第179條、第430條規定部分審究。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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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 名 │單 價 │備 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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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油漆 │2萬元 │含補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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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廚櫃、衣櫃│8,000元 │含五金配件 │
│ │、房門整修│ │ │
├──┼─────┼─────┼──────┤
│3 │次臥冷氣孔│6,000元 │含舊架拆除 │
│ │封板 │ │ │
├──┼─────┼─────┼──────┤
│4 │次臥冷氣孔│5,000元 │ │
│ │後陽台防水│ │ │
│ │工程 │ │ │
├──┼─────┼─────┼──────┤
│5 │主臥冷氣孔│3,500元 │含舖草皮 │
│ │遮雨棚 │ │ │
├──┼─────┼─────┼──────┤
│6 │全室電路檢│5,000元 │含主臥冷氣電│
│ │查更換 │ │路 │
├──┼─────┼─────┼──────┤
│7 │燈具安裝 │2,000元 │含燈具 │
│ │ │ │ │
├──┼─────┼─────┼──────┤
│8 │紗窗更換 │5,000元 │ │
│ │ │ │ │
├──┼─────┼─────┼──────┤
│9 │廢棄物處理│3,000元 │含搬運 │
│ │ │ │ │
├──┼─────┴─────┴──────┤
│總計│6萬375元(含營業稅2,875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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