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7,湖小,571,201806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571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李宇棠
華祥任
被 告 章廷綸即章樹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 年7 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另本件被告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本院雖應原告聲請將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為公示送達,惟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僅能於主旨表明「公示送達被告章廷綸即章樹偉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公告事項中表示「…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等語,公示送達公告內容中無法亦全未述及債權讓與之事,被告亦未向本院書記官領取本件起訴狀繕本,則原告起訴狀內表明以起訴狀繕本作為債權讓與意思表示之通知,似不生合法通知之效力,若原告仍欲基於債權受讓人身份訴請被告給付,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已將債權讓與合法通知被告之證據,否則視為逾期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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