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7,湖小,712,201809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7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凡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零叁拾柒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