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7,湖小,941,2019030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9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傳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6,8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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