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7,湖小調,4,2018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調字第4號
原 告 林清皓
被 告 張先知
(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永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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