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7,湖簡,1205,201903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2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甜蜜景觀花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宗暐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