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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湖簡字第123號
原 告 佘惠如
訴訟代理人 李怡慧
被 告 白雅菁
訴訟代理人 曾伊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新北市○○區○○○路00號3 樓之1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3 樓)所有權人,被告則為同棟4 樓之1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4 樓)所有權人。
因系爭房屋4 樓熱水管破裂,導致系爭房屋3 樓廚房天花板出現滲漏水情形,雖被告曾請師傅檢測並修復熱水管,然先前滲漏水仍殘留於樓層板,持續於上開位置滲漏並滴至廚房裝潢天花板。
爰依法請求被告修復爭房屋3 樓漏水部位,並賠償原告所受損害新臺幣(下同)10萬元等語。
並聲明:(一)被告應將系爭房屋漏水予以修復。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依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民國108 年1 月3 日北土技字第10830000014 號鑑定報告(下稱系爭鑑定報告),土木技師慎重施作「4 樓給水系統壓力洩壓測試」、「4 樓浴室地坪積水測試」、「4 樓浴室及廚房流理台排水系統灌熱水後排水測試」等3 種測試方法後,均顯示系爭房屋4 樓廚房及浴室並無異常滲漏水現象,是以系爭房屋3 樓廚房天花板固定一處漏水,並非系爭房屋4 樓管線造成。
況土木技師採上開3 種測試方法過程中,系爭房屋3 樓廚房天花板固定漏水之處並未見其漏水增加之情形,可見該處漏水與系爭房屋4 樓之管線無關。
被告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原告請求被告修復漏水,並無理由等語,以資抗辯。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要旨參照)。
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惟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又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如不合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 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系爭房屋4 樓熱水管破裂,導致系爭房屋3 樓廚房天花板出現滲漏水情形,雖被告曾請師傅檢測並修復熱水管,然先前滲漏水仍殘留於樓層板,於被告修復熱水管後仍持續於上開位置滲漏並滴至廚房裝潢天花板等語。
查,系爭房屋3 樓廚房天花板有一漏水位置,現狀有白色結晶物,並形成一往下垂之結晶物,原告擺放鍋子在該結晶物下方承接滴水等情,有勘驗筆錄可佐(見本院卷第42頁),堪認系爭房屋3 樓廚房天花板確實有一處漏水之情形。
而就上開漏水之原因,經本院囑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鑑定結果略為:⑴針對4 樓之給水系統,分別進行冷、熱水管管線壓力洩壓測試。
熱水管經加壓10KG/cm2,因熱水管未加裝逆止水閥導致管內有空氣殘留,熱水管減壓達9KG/cm2 後即未再減壓,經15分鐘測試後維持9KG/ cm2,並無滲漏洩壓現象。
冷水管經加壓8KG/cm2 ,經16分鐘測試後維持8KG/cm2 ,並無滲漏洩壓現象。
故針對4 樓給水系統之冷、熱水管管線壓力測試結果,並無異常。
⑵針對4 樓浴室積水測試,先進行積水前之3 樓出水點周圍測點進行高週波濕度儀之檢測數據為2.5%~5.4%,經積水後1 小時檢測同樣測點數據為2.7-4.4%,積水後2 小時檢測同樣測點數據為3.0%~4.6%,積水後4 小時檢測同樣測點數據為2.3%~4.9%,經積水前後出水點周圍高週波濕度儀檢測結果,數值並無明顯變動,積水測試後並無滲漏現象。
另由現場熱影像儀檢測紀錄,經4 樓浴室地坪放水高度2cm 測試試水4 小時後之檢測結果,3 樓浴室上方天花板無異常滲漏現象,而3 樓廚房上方天花板除原有固定一處滲漏水外(且漏水並無異常增加),亦無其他異常滲漏現象。
⑶針對4 樓浴室及廚房流理台排水灌熱水後排水測試,由現場熱影像儀檢測紀錄,3 樓浴室上方天花板及排水管無異常溫差及漏水現象,而3 樓廚房上方天花板除原有固定一處滲漏水外(且漏水並無異常增加)。
經上開鑑定結果,3 樓廚房上方天花板固定一處有滲漏現象,由目前所能進行的非破壞性滲漏檢測作業皆已施作,仍無法找出固定一處滲漏水原因等語(見系爭鑑定報告第3 頁至4 頁)。
可認,經鑑定人針對所有可能之漏水原因,施作系爭房屋4 樓之給水系統壓力洩壓測試、浴室地坪積水測試、浴室及廚房流理台排水系統灌熱水後排水測試等3種測試方法後,均無法判斷系爭房屋3 樓廚房上方天花板固定一處滲漏水之原因,與系爭房屋4 樓之冷熱水管、浴室地坪、排水系統有關,是以尚難認被告有何不法行為致系爭房屋3 樓廚房上方天花板固定一處滲漏水之事實。
雖原告稱系爭房屋4 樓熱水管前曾破裂,導致系爭房屋3 樓廚房天花板出現滲漏水情形,後經被告委請師傅檢測並修復熱水管,因先前滲漏水仍殘留於樓層板,致日後系爭房屋3 樓廚房天花板固定一處持續滲漏水云云,然為被告否認。
查,原告就此部分並未提出證據以佐其實,要屬原告憶測之詞,尚無從認定原告此部分主張可採。
四、從而,本件依原告提出之證據,無從認定原告主張之系爭房屋3 樓漏水損害係被告不法行為所致,故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3 樓漏水予以修復,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萬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鑑定費用10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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