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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431號
原 告 黃明裕
被 告 臺灣融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璟柏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 萬5,6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 萬7,23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 萬6,732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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