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7,湖簡,1442,201810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442號
原 告 黃貴麟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固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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