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7,湖簡,1802,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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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湖簡字第180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潤淂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大龍
訴訟代理人 張竹君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友義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於108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的聲請都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

以下原告即反訴被告稱為潤淂康公司,被告即反訴原告稱為增你強公司。

二、潤淂康公司主張:兩造於105年間訂有專案開發合約(下稱系爭合約),潤淂康公司已經依約完成專案開發,約定服務報酬共計新台幣(下同)150萬元,增你強公司也已給付70%,惟剩餘30%即45萬元迄今還沒清償。

增你強公司說專案開發沒有完成,還要依約反訴請求其自行完成的費用50萬元,其實都是因為事後想要變更專案內容所致。

為此,請求增你強公司給付45萬元及其附帶法定利息,並請求駁回增你強公司的反訴。

三、增你強公司則主張:潤淂康公司並沒有依約完成專案開發,自然不能請求剩餘的約定服務報酬。

又依系爭合約第5條第3款,潤淂康公司開發的程式如有品質上瑕疵,增你強公司在定期催告未獲處理後,可請求自費修改瑕疵,並向潤淂康公司請求相應費用。

而增你強公司自費修改的費用已超過50萬元以上。

為此,請求駁回潤淂康公司之本訴,並反訴請求潤淂康公司應給付50萬元。

四、潤淂康公司無法證明系爭合約的工作內容已經驗收完成㈠潤淂康公司請求給付尾款45萬元的依據是系爭合約第2條第2款最後一句「甲方驗收完成後應支付合約價金30%給乙方」(以上甲方是指增你強公司,乙方是指潤淂康公司,以下均相同),所以潤淂康公司對於增你強公司已經驗收完成系爭合約的工作內容,自應負舉證責任。

㈡所謂的「驗收完成」,在系爭合約中已於第3條第1項第3款約定:「乙方交付後,甲方應於90日內辦理驗收並書面通知乙方驗收結果」;

同條項第4款約定:「驗收標準:甲方於正常操作下符合規格確認書描述之功能,視為驗收合格」。

所以潤淂康公司應該舉證證明增你強公司已經辦理驗收,並以書面通知驗收結果為「驗收完成」;

如果增你強公司明明已經驗收完成,卻故意拒絕給書面通知,潤淂康公司也應該證明增你強公司就其所交付的系爭合約工作內容,於正常操作下符合「規格確認書」描述之功能。

㈢不過,潤淂康公司並無法提出「驗收完成」的書面通知,也沒有辦法直接證明所交付的系爭合約工作內容,於增你強公司正常操作下符合「規格確認書」描述的功能,而是提出原證3與增你強公司資訊人員李振昌的電子郵件往來紀錄。

李振昌曾於106年1月10日的電子郵件中表示:「OK了,再麻煩你開發票出來,謝謝!」(湖簡調卷第17頁)。

潤淂康公司主張這表示已經驗收完成。

然而,「驗收完成」是系爭合約的重要權利義務階段,將一份請潤淂康公司開具發票的電子郵件,解釋為是「驗收完成」通知,這不僅與其表面的文義不符,也顯然過於輕率,我認為並不能夠採納。

另外,潤淂康公司以推論的方式主張:如果交付的工作內容有重要問題的話,增你強公司應該就會直接反映,否則就不能認為交付的工作內容不符合系爭合約(潤淂康公司準備二狀第1頁,本院卷二第101頁)。

然而,既然「驗收完成」是系爭合約明確約定的重要程序,潤淂康公司並沒有權利要求以「沒有反映重要問題」來替代「驗收完成」。

㈣證人李振昌也在審理中到庭作證,他的證詞也佐證了上述判斷。

李振昌指出:「106年1月10日對方申請開發票,當時已經上線,做驗收程序,……我跟財務部說驗收已經開始,請他們先開發票,如果驗收完成,如此可以加速付款,106年1月10日開始驗收,但公司覺得沒有驗收完成……」。

由此可見,李振昌通知潤淂康公司開發票,只是為了在驗收完成後,可以加速付款,不能因此等同於「驗收完成」。

㈤根據前述所引系爭合約中第3條第1項第3款約定,增你強公司於潤淂康公司交付系爭合約專案所定工作內容後,就應該在90天日內辦理驗收。

在增你強公司遲遲不願意驗收完成,又未支付尾款的情形下,潤淂康公司就應該盡速發動證據保全程序,確認當時所交付工作內容的狀態,以便日後釐清彼此之間的責任:到底是交付的工作內容確實有問題,不符合規格確認書,還是增你強公司故意不願給予驗收完成?潤淂康公司當時既未保全證據,時至今日,已難以釐清事實真相。

按照合理的舉證責任分配,即無法認定系爭合約的工作內容已經驗收完成。

潤淂康公司也就不能依約請求給付尾款。

五、增你強公司也不能請求自費修改瑕疵的相應費用㈠增你強公司要請求自費修改瑕疵的費用,其實也有相同的問題。

在增你強公司開始自行修改系爭合約的工作內容之前,增你強公司並沒有就潤淂康公司所交付的工作內容,進行證據保全,就直接由內部人員自行修改,之後才列表開列其工作項目,並自行估算其費用價額(被告答辯狀附件,本院卷一第292頁),這樣的價額估算及請求顯然是缺乏客觀公信基礎。

潤淂康公司就質疑:「(反訴請求部分)金額也不知道如何算出來,新、舊之間做哪些修復、改善,也沒有事證,50萬元是憑空跑出來的。」

(本院卷二第98頁)㈡除此之外,系爭合約第5條的瑕疵擔保條款,從系爭合約的整體架構來看,應該是屬於交付並驗收完成後才有適用。

也就是因為已經交付驗收完成才會有瑕疵擔保的需求。

如果潤淂康公司交付的工作內容,根本無法驗收完成,根據前述的說明,增你強公司本來就沒有支付尾款的義務,增你強公司也就可以利用剩餘的尾款來進行自費修改使工作內容符合系爭合約的驗收標準。

這樣不但較為公平合理,也應該是符合尾款需要驗收完成後始能請領的系爭合約設計。

更免去增你強公司還必須就自費修改前後的工作內容狀態進行證據保全的繁瑣。

六、根據以上的判斷說明,本件潤淂康公司提起的訴訟以及增你強公司的反訴,都欠缺依據,無法支持,應該予以駁回。

兩家公司彼此間的假執行聲請,也都連帶失去基礎,應該一併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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