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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823號
原 告 鄭涵文
被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原
訴訟代理人 陳泓鋼
被 告 創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束崇萬
訴訟代理人 李爾如
賈蓓恩
游立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時,聲明第3項請求創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網路公開之保固政策等語。
應屬財產權訴訟,復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已逾同法第427條第1項之數額,且不屬同條第2項所列舉訴訟類型,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惟原告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以言詞撤回該項聲明請求,所餘請求金額未逾10萬元,有調解程序筆錄、起訴狀可稽。
依上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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