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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225號
原 告 陳奕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漪菱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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