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7,湖簡,287,2018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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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287號
原 告 陳曄
沈夏香
被 告 國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西楚
陳怡君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
梁瑞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時,聲明僅請求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遲延利息,嗣於民國106 年8 月8 日為請求金額之追加,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元,有民事追加聲明狀可稽(見本院卷第74頁)。

是原告之請求已逾50萬元,又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列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原告並請求適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依上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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