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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325號
原 告 陳奕元
訴訟代理人 林喬菁
被 告 精洲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易君
訴訟代理人 梁貴淵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1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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