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7,湖簡,528,2018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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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5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蕭麗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陳金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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