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7,湖簡,679,2018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679號
原 告 吳春花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複代理人 彭彥植律師
廖孟意律師
段家傑
紀欣宜
被 告 蔡惠華
訴訟代理人 王懷文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並請原告提出臺北市○區0○段○000000地號土地、被告提出門牌臺北市○○區○○路00巷0號建物等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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