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7,湖簡,91,201810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百勵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竹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項一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7,1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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