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7,湖簡聲,47,201810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林季羬
相 對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因聲請人業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案列本院106 年度湖簡字第1130號),因而聲請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等語。

二、經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經債權人即相對人請求撤回終結在案,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案卷核閱屬實,故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即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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