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調字第587號
原 告 劉政宗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
被 告 邱麟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郭宜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編號A1-1所示之未保存登記地上物(下稱系爭地上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其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應為系爭地上物免於被拆除即其侵害被排除獲得之利益。
而系爭地上物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6,585 元,有正聯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報告書可佐,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原告起訴僅繳納1,000 元,尚應補繳3,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