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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調字第627號
原 告 羅馬儷都大廈B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秀鑾
被 告 林楊寶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電話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查,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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