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7,湖訴,1,201903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盧世卿
上列上訴人與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6 萬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4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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