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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調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劉艾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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