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勞小,18,2019090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勞小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友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禾榳 應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溢居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捌拾參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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