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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國小字第1號
原 告 黃識全 指定送達址:新北市龍安郵局第77號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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