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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1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王健榮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以王健榮為被告,對之提起本件訴訟,起訴之日期為民國107年12月20日,有起訴狀可稽,惟被告王健榮於97年3月29日即已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
是以,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並無當事人能力,該訴訟程序主體不存在,訴訟要件欠缺,法院無從命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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