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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10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駿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荏謙間返還投資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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