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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06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莊幸輯
被 告 鄭延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8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5,481元,及自民國103年8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以年息19.89%計算的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1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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