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小,1068,2019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068號
原 告 綠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苓蘭
訴訟代理人 邱曉晴

被 告 鄭迎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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