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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12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欒少昌
被 告 徐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108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097元及其中29,897元自民國94年6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的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的利息,以及94年7月9日起清償日止,分別按照以上利率之20%計算的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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