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小,1140,2019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14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曉鳴
被 告 吳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8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2,671元,及其中新台幣35,474元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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