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小,1186,2019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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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沈萬福

當事人間108年度湖小字第1186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08 年9 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19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做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585元,及自民國108 年9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50元,其餘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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