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小,1265,201909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26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被 告 鄭程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108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本件是車禍導致車損的損害賠償訴訟。兩造主要爭執在於:被告對於車禍的發生到底有沒有過失?由於被告堅決否認有過失,抗辯是對方突然從右後方超車,才會發生擦撞(本院卷第61頁)。

究竟是不是因為原告承保車輛的駕駛當時突然向右超車,以致被告反應不及,由於事證有限,無法判斷。

根據原告所提出警方為本件車禍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也記載:本案依各各造當事人陳述之說詞及現場跡證,仍無法明確釐清、還原整個肇事經過,故在缺乏其他佐證資料下,依現有的資料尚難客觀判斷肇事原因(本院卷第10頁背面)。

又由於原告負有舉證責任,本件自應判決原告敗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