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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127號
原 告 賴思穎
被 告 雷詩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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