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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1403號
原 告 鍾鳳蓮
訴訟代理人 王皓正
被 告 王東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0月22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簡易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被告民事答辯狀於庭期前具狀再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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