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小,1579,2019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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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579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黃秀敏
張嘉珊
被 告 賴世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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