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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16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潘彥勳
楊景翔
被 告 林吳勤
林皇毅
林吳鐘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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