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小,1662,20191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 告 葉俊鑫即葉顯民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湖小字第166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8年
12月1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7,200元,及自民國95年4 月20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9.8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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