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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1666號
上 訴 人 陳姿縈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街
上列上訴人與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 萬8,7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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