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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187號
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被 告 黃麒維即黃炳涵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 年7 月30日下午2 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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