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197號
原 告 濤濤國際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聲
訴訟代理人 林佳靜
被 告 陳冠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四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