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小,205,2019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205號
原 告 唐俊
被 告 潘彥宏即威旺汽車商行

訴訟代理人 潘源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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