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小,268,2019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268號
原 告 四季LULUR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扈蔚山
訴訟代理人 林煌斌
被 告 黃瑞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二、本件係就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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