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小,322,2019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32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 告 吳昇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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