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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34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複代理人 馬維隆
被 告 景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慶
訴訟代理人 應宗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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