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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40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妍瑀
被 告 林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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