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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575號
原 告 謝季汝
上列原告與蔡讚榮之法定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被繼承人蔡讚榮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記載明確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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