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小,576,2019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57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
丁駿華
被 告 張哲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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