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小,689,2019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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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68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裕芃
被 告 蔡寶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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